【案情简介】
某年12月23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加油站租赁合同》,约定A公司将其所有的加油站,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房屋360平方米及其他附属设施租赁给B公司。租赁期共计20年,从某年12月23日起至某年12月22日止。加油站年租金110万元,20年租赁总额2200万元,租金五年一付,分四次支付。合同签订后,B公司按合同约定分两次支付了从某年12月23日至某年12月22日十年的租金。某年2月27日,A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某年3月27日,A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内容为鉴于近期公司得知营业执照已经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即日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作出了解除与B公司的《加油站租赁合同》的决议。A公司认为,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继续履行合同收取租金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只能依法清算,解除合同、变卖资产后注销公司,属于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B公司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一定要解除租赁合同,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后,所有财产归股东所有,股东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收取租金,也可以将所有资产变卖,买受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A公司申请仲裁,请求与B公司解除《加油站租赁合同》,B公司腾退该加油站。
【争议焦点】
(一)A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二)A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及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A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裁决结果】
驳回A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一)A公司是否享有法定解除权
A公司主张,因其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依法不能进行经营活动,属于《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项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就本案而言,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四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五百六十五条的规定。B公司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既有本法合同编其他章节所规定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也包括其他民事特别法、司法解释所确立的法定解除情形,前提是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才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是当事人一方以个人主观意愿所理解的其他情形,A公司依据的所谓《民法典》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与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无关。
仲裁庭认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五)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其他合同解除的情形。《民法典》第六十九条是关于法人解散原因的规定,第七十条是关于法人应及时清算及未及时清算责任的规定,第七十二条是关于法人清算期间法律地位、剩余财产分配和法人清算终止的规定,《民法典》以上三个条款均不是对合同解除其他情形的规定,没有赋予当事人法定解除权;第五百六十五条是关于行使单方解除权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程序要求,也不是对合同解除其他情形的规定。A公司以其具有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享有法定解除权的主张,没有法律根据,不予采纳。
(二)A公司成立的清算组及清算组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A公司主张,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只能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解除合同是A公司的唯一选择。B公司提出,A公司成立的清算组不具备合法性,清算组也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仲裁庭认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经开庭查明,A公司没有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对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活动。B公司关于A公司成立的清算组不具有合法性的抗辩法律依据充分。
(三)A公司被吊销法人营业执照能否继续履行合同
A公司主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依法不能从事经营活动,而继续履行合同收取租金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只能依法清算,解除合同、变卖资产后注销公司。B公司认为,吊销营业执照不等于一定要解除租赁合同,公司依法解散清算后,所有财产归股东所有,股东可以继续履行合同收取租金,也可以将所有资产变卖,买受人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继续履行合同。
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分4次向A公司支付20年租期的租金,第一次支付1-5年租金,第二次支付6-10年租金,第三次支付11-15年租金,第四次支付16-20年的租金,从第二次付款开始,在前一租期满45个工作日内,B公司一次性向A公司支付对应年限加油站租金。根据开庭查明的事实,双方对B公司已完成了租金的第一次、第二次支付的事实无争议,第二次支付时间应为2015年12月23日后的45天内。A公司的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时间是某年2月27日,而B公司第二次支付即6-10年的租金是在A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将近两年之后。此事实说明,在A公司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双方仍然正常履行了租赁合同,B公司正常经营加油站,如约支付了6-10年的租金,A公司接收了6-10年租赁期的租金。此事实与A公司关于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收取租金的主张相矛盾,证明营业执照被吊销没有影响合同履行,没有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结语和建议】
本案双方没有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没有发生合同约定的A公司享有解除权的事由,A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符合法律对法定解除条件的规定。综上,A公司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其解除与B公司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的仲裁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A公司提出的依附于解除合同仲裁请求的其他仲裁请求,亦应一并驳回。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如没有发生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事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也不当然发生解除的法律效果,而是产生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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