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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标准备案,是指企业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起草、发布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后,按照企业所属地,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有关内容材料报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除以上情形之外的企业标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备案。

第三条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健康委)委托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开展并管理辖区内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除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情形之外,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备案申请。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批准、发布,在本企业适用。

企业是企业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确保企业标准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对企业标准及报备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对其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执行相应国家标准、地方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

第六条  企业标准的内容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其编写原则上应当符合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有关要求,如与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相抵触,企业标准无效。

企业标准文本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样式”(附件1)进行编写。

第二章  企业标准的备案程序 

第七条  企业申报备案前应登陆所属地市辖区“政务服务网”,先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填入《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附件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以下简称《编制说明》,附件3),并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各方意见,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并自行修改完善,确定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后,方可申报备案。

第八条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所在地位于所属地市辖区域内;

(二)在所属地市辖区“政务服务网”填写的《登记表》和《编制说明》已经过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

(三)申报备案所需提交的材料齐全;

(四)企业承诺申报备案的企业标准中至少一项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其他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符合相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

第九条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上填写《登记表》和《编制说明》;

(二)上传企业营业执照;

(三)上传企业法人身份证;

(四)保健食品申报企业标准备案应当上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或保健食品备案凭证;

(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其所属任一企业申报备案,申报备案时,应当上传集团证明。

第十条  满足备案条件受理后,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 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生成登记号,编排格式为:23(两位市级行政区划代码)(四位备案顺序号)S-(四位备案年代号),备案的《登记表》《编制说明》,将在“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不满足申报条件或需要补正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申报企业不满足何项条件,申报企业按要求修改后,重新申报备案。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的企业标准登记号仅为该企业标准已完成备案的凭证,不作为准予生产和保证企业食品安全的依据。

第三章  企业标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如相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因企业自身需要,导致已备案的《登记表》和《编制说明》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主动重新申报备案。原备案自与有关规定或实际情况存在冲突之日起自动废止。

第十三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备案无效:

(一)企业申报备案时,提供的相关材料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企业提交备案的《登记表》《编制说明》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企业申报备案时,提供的相关材料或填写的内容弄虚作假的。

第十四条 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登陆所属地市辖区“政务服务网”,填写《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废止申请表》(附件4),申请废止企业标准备案。备案废止后,相应企业标准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企业标准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以服务企业为宗旨,遵守工作纪律,端正工作作风、切实履行各项受理、办理职责。坚决杜绝办理超时、无故退件、暗箱操作、勒卡索要、勾结“黑中介”等违法违纪行为。

凡未按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违反工作纪律的,由有权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问责追究行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第十七条 企业标准的备案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标准跟踪评价工作,做好政策及标准的宣传和指导。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在原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施,省卫生健康委2018年8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的通知》(黑卫食品规发〔2018〕27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样式

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息登记表

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

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废止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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